(2014)长安执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生武与查瑛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武,查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194号申请执行人刘生武。被执行人查瑛。本院在执行���生武与查瑛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三终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查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查瑛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6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查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查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查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6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