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70号原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名筑时代广场1栋525室。法定代表人:李新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健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成意,该公司滁州分公司经理。被告: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城河路。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