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永力与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力,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张永力,男,汉族,1970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86705-9。地址:兰考县三义寨乡薛楼村。法定代表人代新全,经理。委托代理人靳进才,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永力诉被告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特此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永力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周然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