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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行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袁荣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句行诉初字第10号起诉人袁荣生。委托代理人费宁荣,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起诉人袁荣生以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袁荣生诉称:2010年4月,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以万倾良田改造、新农村建设为由,对袁荣生位于句容市后白镇侧佃岗自然村98号房屋实施拆迁。拆迁中,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未将相关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及评估情况告知我,迫使我在事先填好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违心签字。补偿费用明显偏低且未包含企业搬迁、营业中断损失等相关费用。另外,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答应我安置企业用地也一直未予以安置,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损害了我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要求:1、判令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补偿原告企业搬迁费、营业中断损失等费用共计60万元;2、判令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企业拆迁重建用地给予合理的安置。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起诉人袁荣生诉称的拆迁行为发生于2010年4月,且起诉人于2010年5月与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已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故袁荣生对其诉称的行政行为的发生是明知的,但其未能在六个月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袁荣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民审 判 员  张培春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