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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古刑初字第34号被告人龙明宏妨害公务罪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甲,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2012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5年3月6日被古丈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希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下午,古丈县公安局默戎派出所(以下称默戎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该镇中寨村己戎(地名)有人聚众赌博。下午16时5分,默戎派出所所长带民警驾驶警车到达中寨村己戎对开设在该村龙明辉屋外坪场的赌博点进行查处,参与赌博的村民看见民警后立即四处逃走,民警将被告人龙某某甲抓住并按例在地,龙某某甲反复辩称自己没有参与赌博,民警将龙某某甲放开。民警对该处赌博点的赌博用具销毁并扣押了部分现场物品后准备返回时,龙某某甲以自己被民警殴打为由,站在公路中间,将警车拦住不让民警离开,围观的村民见状也围住警车叫嚷。村民石某某甲给龙某某甲搬来了一张木椅子,龙某某甲拿了椅子后坐在了警车前不让民警离开。17时05分,石某某乙(龙某某甲的母亲)、龙清乐(龙某某甲的父亲)、龙陈胜(龙某某甲的堂兄)等人相继来到现场,对民警进行阻拦和责骂,期间石某某乙还用木棍敲打警车,龙陈胜强行拉开警车车门。17时11分,古丈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对龙某某甲等人的行为进行警告,但龙某某甲仍不听劝导继续阻栏在警车前面,之后在中寨村村干部及默戎镇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反复劝说下,龙某某甲才同意离开,默戎派出所的执法民警在当天19时许才得以返回。同年3月6日,龙某某甲向古丈县公安局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证人石某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龙某某甲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甲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龙某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甲具有前科情况,可以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龙某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龙某某甲适用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甲在拘役三个月或管制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瑞欣审 判 员  彭松林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莎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