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郑沙沙、昌邑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郑沙沙,昌邑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李秀兰。被告郑沙沙。被告昌邑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恩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兰诉被告郑沙沙、昌邑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