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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五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厚刚与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厚刚,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五初字第102号原告:黄厚刚,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8499。委托代理人:钱曾亿、冯莉媛。被告: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职务总经理。原告黄厚刚诉被告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厚刚于2015年7月27日以接受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厚刚撤回对被告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卢钊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霞慧陈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