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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清平与田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清平,田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宋清平,女,出生于1989年11月8日,。被执行人田博文,男,出生于1978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宋清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博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清平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博文外出,具体去向不明,经在金融系统、房产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履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宋清平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并同意本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学斌代理审判员  刘兴林代理审判员  蒲玉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