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0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明军与曹智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军,曹智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2457号原告:卢明军。被告:曹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明军与被告曹智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明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