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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0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明军与曹智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军,曹智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2457号原告:卢明军。被告:曹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明军与被告曹智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明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