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城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庆孝与刘振星、刘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孝,刘振星,刘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王庆孝,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刘振星,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告刘艳芬,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孝诉被告刘振星、被告刘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庆孝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