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贵臣与李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臣,李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229号原告吴贵臣,男,1962年生,汉族。被告李渤,男,1976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贵臣与被告李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贵臣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吴贵臣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贵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吴贵臣负担。审判员 王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