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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廖鑫鑫与何继城、何新储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廖鑫鑫,何继城,何新储,林青松,胡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50-1号申请执行人廖鑫鑫。被执行人何继城。被执行人何新储。被执行人林青松。被执行人胡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鑫鑫与被执行人何继城、何新储、林青松、胡杏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何继城、何新储、林青松、胡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何继城缴纳执行款13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何新储、林青松、胡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460元,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何继城、何新储、林青松、胡杏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何继城、何新储、林青松、胡杏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何继城、何新储、林青松、胡杏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林青松、胡杏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何继城、何新储、林青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何新储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德嘉华庭9幢1502室商品房已在另案拍卖中,待拍卖后参与分配;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骐达牌小型轿车一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故无法实际查扣;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2幢804室套房、3幢405室套房两套系被执行人何继城所有,上述房产均已查封,现因案外人李孝宝、秦丽洲、朱贵娟对上述查封的房产向本院提出异议之诉。本院已立案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4)温苍执民字第2117号执行裁定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299号执行裁定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50号执行裁定书、(2015)温苍执异初字第5号立案登记表、(2015)温苍执异初字第5号应诉通知书、(2015)温苍执异初字第9号立案登记表、(2015)温苍执异初字第9号应诉通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继城、何新储、林青松、胡杏有财产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8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