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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2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王瑞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洛东文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725251969********。被执行人:王瑞敏,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曙光街二实小家属楼*号楼*单元*楼*户,身份证号码:3725251955********。张芳与王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43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