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祖和、黄光创与被上诉人黄立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祖和,黄光创,黄立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祖和,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创,男,汉族,1933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李钦斌,光山县司法局弦山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立正,男,汉族,1940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黄萌、陈鹏,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祖和、黄光创与被上诉人黄立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祖和、黄光创的委托代理人李钦斌,被上诉人黄立正的委托代理人黄萌、陈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诉争的0.7亩土地2002年以前由被告黄光创家庭承包经营,原告黄立正于2002年开始承包耕种至2014年,被告黄光创2014年冬强行在诉争的0.7亩土地上播种油菜,原告认为此土地已经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认为0.7亩土地是借给原告耕种的,有权随时收回,遂引起纠纷。后河棚村委会调查认为,此0.7亩土地属于黄光创小女儿黄春梅的责任田,在黄春梅出嫁后在嫁入地取得了新的责任田,应将此0.7亩土地退给黄店村民组,黄店村民组已将此0.7亩土地调整给黄立正家承包经营,现0.7亩土地应该由黄立正承包经营。另查明,被告黄光创的小女儿黄春梅在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晏河乡帅洼村茯中村民组已获得责任田。原审认为,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原承包地。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黄光创的女儿黄春梅出嫁后在嫁入地取得了新的责任田,理应将婚出地的责任田退回,且本案诉争的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黄立正于2002年开始承包耕种至今,2014年11月20日光山县晏河乡人民政府确认黄光创应该将本案诉争的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退还给原告黄立正,故对原告黄立正要求被告黄光创返还本案中诉争的0.7亩土地给原告耕种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黄祖和承担侵占农田的侵权责任,由于原告黄立正未提供被告黄祖和共同侵权的证据,故对原告黄立正要求被告黄祖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黄光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侵占的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退还给原告黄立正;二、驳回原告黄立正要求被告黄祖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黄立正与被告黄光创各承担50元。宣判后,黄祖和、黄光创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仅凭黄光润一个不准确的孤证和村委员、乡政府为满足信访人不再信访的目的就随意将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划给黄立正,对上诉人提供的大量证据不予采纳,请求依法维护上诉人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上诉人黄立正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另查明,上诉人黄祖和、黄光创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河棚村委会和晏河乡政府关于本案当事人土地争议的情况说明。2、敖仕家、黄光斗证言,证实诉争土地属于联产责任制,是分给上诉人的。3、照片,证实黄立正自己弃耕。4、黄祖和的自述。5、原一审中未提交的证人身份证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主要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黄光创的女儿出嫁后,在嫁入地取得责任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其应将婚出地的责任田退出。本案诉争土地经营权由黄立正自2002年取得,光山县晏河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0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该诉争土地使用权归黄立正所有。因此,该争议土地已经人民政府确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黄祖和、黄光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