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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行非审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赤壁市环境保护局与李梦行政纠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壁市环境保护局,李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非审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环境保护局(下称环保局)。法定代表人胡新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梦(赤壁市夜食尚音乐烧烤吧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鄂赤壁行非审第7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梦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梦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行非审第7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子琼审判员  毕明华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