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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平诉被告韩帅、王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娟,陕西安姆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彭正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907号原告黄淑娟,女,汉族,1987年10月27日生。被告陕西安姆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正润,具体职务不祥。被告彭正润,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生。本院受理原告黄淑娟诉被告陕西安姆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彭正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诉讼中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黄淑娟承担。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