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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德飞与陈国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飞,陈国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杨德飞。被告:陈国强。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方建华。委托代理人:朱少杰。原告杨德飞诉被告陈国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褚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