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辖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泉州恒嘉塑料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恒嘉塑料有限公司,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恒嘉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仁义,经理。委托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法定代表人:吴亮亮,总经理。上诉人泉州恒嘉塑料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辖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与上诉人签订的三份《供货合同》均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因合同事项涉讼时,买卖双方均合意以起诉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广饶县境内,双方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本案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