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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苏祖顺与梁新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祖顺,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新灿,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原审被告:廖惠红,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上诉人苏祖顺因与被上诉人梁新灿、原审被告廖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2015年1月20日,上诉人苏祖顺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同时还提交了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书。本院审查后,认为苏祖顺的申请不符合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条件,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于2015年6月3日向上诉人苏祖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6052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6052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苏祖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祖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