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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玉秀与肖若荣、许丽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玉秀,肖若荣,许丽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286-1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秀。被执行人肖若荣。被执行人许丽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特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秀与被执行人肖若荣、许丽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肖若荣、许丽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肖若荣、许丽完缴纳执行款85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225元,执行费10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肖若荣、许丽完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肖若荣、许丽完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但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东仓小区1-14幢三单元402室房产(00220159,00220158)系被执行人肖若荣、许丽完共同所有,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拍卖,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肖若荣、许丽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执行人要求处置上述房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2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