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刚与李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李军,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刘刚申请执行李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55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修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