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5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董科志、董鹏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569-2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端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万强,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天野,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科志,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董鹏,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792.5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鹏系某某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边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鹏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边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以55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梁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