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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亚洲星自行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贺琼拟稿时间2015.8.3核稿意见打印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53号原告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亚洲星自行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