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676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