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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殷万明与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万明,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002-1号申请执行人殷万明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殷万明与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北劳仲裁字第0453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KY74**桑塔纳牌小型汽车、津ML72**力帆牌小型汽车、津KP74**捷达牌小型汽车、津QE33**捷达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权利转让。查封期自2015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3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涉及该车辆买卖、抵押、出租、验车等一切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