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峰与博野县盛美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峰,博野县盛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孙峰。被执行人博野县盛美纺织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法定代表人:赵礼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孙峰与被执行人博野县盛美纺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博劳仲案字(2013)第1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