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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曾少强与黄少东、福建省南安市宝洲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少强,黄少东,福建省南安市宝洲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曾少强,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重启、洪好汉,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少东,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宝洲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少强与被告黄少东、福建省南安市宝洲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宝洲石业有限公司址在南安市水头镇滨海工业项目区1、2、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051023),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避免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宝洲石业有限公司址在南安市水头镇滨海工业项目区1、2、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05102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炳源审判员  陈纯金审判员  周梅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筑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