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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聂××与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2267号申请执行人聂××,男。被执行人赵××,女。申请执行人聂××与被执行人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38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2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