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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执民字第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修朴、夏汉义与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夏康贵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修朴,夏汉义,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夏康贵,张风雷,钟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1314-1号申请执行人郭修朴。委托代理人陈松尧,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夏汉义。被执行人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夏康贵。被执行人夏康贵。被执行人张风雷。被执行人钟芬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天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6560元、执行费22400元(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一号局的工程款4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海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