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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学伟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伟,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伟。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师范路9号。负责人王安年,经理。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年路90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学伟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民一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