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何金龙与国家电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龙,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282号原告:何金龙,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星龙,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系原告弟弟。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十三号。负责人:李茂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传恕,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望花区玫瑰城17号楼2单元502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马淑玲,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回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绥阳路41号楼2单元502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何金龙诉被告国家电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金龙于2015年7月28日,以缺少证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何金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云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付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