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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李某,男。被告苏某,女。本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