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宁夏昊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昊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昊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秦继萍,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法定代表人莫良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宁夏昊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夏昊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继续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石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万荣审判员 马春茂审判员 李兴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和延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