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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二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龙飞诉王宪甫、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二初字第35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禄某,新乡市卫滨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段某某,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岳某某,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杨某某承担。审判长 林 铎审判员 李艳利审判员 闫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