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周维勇与王丽、高红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维勇,王丽,高红旗,杨森,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周维勇,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丽,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红旗,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森,男,1959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凤,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周维勇与王丽、高红旗、杨森、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2613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丽、高红旗、杨森、张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维勇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丽、高红旗、杨森、张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