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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童致发犯盗窃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致发。2010年9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武汉市硚口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汉口车站派出所审查,2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杨建继,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州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致发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致发及其辩护人杨建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致发自2012年6月经常居住在女友吴某某家。2014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童致发趁吴某某不备,将其父亲吴某甲的存折和其母亲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并支取吴某甲存折内现金4500元,后逃离襄阳市,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当日,吴某某发现家中被盗,怀疑系童致发所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童致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侦查机关提取吴某甲工商银行襄阳支行活期存折明细清单,从中国工商银行襄阳支行提取的监控视频画面,制作的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致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00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辩称吴某某告知童致发存折的密码,可视为许可童致发对存折有支配权,童致发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审理查明,被告人童致发盗走吴某甲的存折并支取,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童致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得到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致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已折抵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9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童致发犯罪所得45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涂清芬审判员褚志勇审判员方传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肖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