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钟转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0号罪犯钟转萍,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甘刑三终字第000101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转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钟转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钟转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转萍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