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建德市钦堂精细钙业有限公司与海安县志坚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206-1号原告建德市钦堂精细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康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洪,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安县志坚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钦堂精细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县志坚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钦堂精细钙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安县志坚无纺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建德市钦堂精细钙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