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李执恢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解建栋与苏文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建栋,苏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解建栋,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苏文革,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解建栋与被执行人苏文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李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5年8月3日,申请人来我院表示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债务,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同时向我院提出撤销被执行人为失信人的申请,我院予以准许,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海     翔审判员 杨     美     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