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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夏翠垠与倪同琴、何友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翠垠,倪同琴,何友文,王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345-1号申请执行人夏翠垠,居民。被执行人倪同琴,居民。被执行人何友文,居民。被执行人王金山,居民。申请执行人夏翠垠与被执行人倪同琴、何友文、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明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