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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迁西县太平寨镇黄土岭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永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太平寨镇黄土岭村村民委员会,刘永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迁西县太平寨镇黄土岭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迁西县太平寨镇黄土岭村。法定代表人:刘换生,系该村村主任。被告:刘永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太平寨镇黄土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永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妨害,清除在迁西县太平寨镇黄土岭村市场内私自在栽植的树木、花草和秧苗。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所有的市场范围内栽植树木、花草和秧苗,严重影响了原告市场秩序,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妨害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永田五日内清除在迁西县太平寨镇黄土岭村市场西南侧栽植的树木、花草和秧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