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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东因与被申请人王平、侯艳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东,王平,侯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东,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半岛*期**号楼***号,身份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平,女,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站前街3委**组,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侯艳丽,女,43岁,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半岛*期**号楼***号,身份证号×××。再审申请人李东因与被申请人王平、侯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李东申请再审称,第一,侯艳丽以个人名义向王平借款一事,申请人没有在欠条上签字,因此该借款不属于共同欠款,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偿还义务;第二,侯艳丽有意隐瞒申请人进行借款,且王平也承认申请人对该借款不知情,说明该债务为侯艳丽的个人债务,不应以共同债务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启动再审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 海审判员 王成忠审判员 李恩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