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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广西慧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慧天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慧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慧天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慧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2528号。法定代表人:阮扬,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慧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洲路11号金旺角商住楼A栋1203号。法定代表人:阮扬,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林县造纸厂。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董事长。广西慧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慧天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20517.31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执字第3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