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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商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宝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宝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583号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观潮路399号江南一品。法定代表人唐耀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素珍,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宝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新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