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盐城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斯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斯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216号原告盐城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董荣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中富,该公司员工。被告夏斯梅,居民。原告盐城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诉被告夏斯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荣芳的委托代理人袁华、黄中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斯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都公司诉称,被告夏斯梅系盐城市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2003年10月阳光世纪城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了阳光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与我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被告至今只交纳了2009年以前的物业服务费,2009年以后的物业服务费一直未予交纳,我公司多次上门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夏斯梅立即支付2009年至2014年物业服务费23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夏斯梅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答辩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夏斯梅系盐城市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2008年11月26日、2012年1月3日盐城市阳光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鑫都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限分别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1日、2012年1月1日至214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按0.31元/平方米每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以及其他事项。被告夏斯梅2009年欠物业管理费100元,自2010年至2014年累计欠物业管理费2215元(按0.31元/平方米/月119.31平方米12个月5年计算)。鑫都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到庭的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存卷佐证。本院认为:盐城市阳光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鑫都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虽未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其实际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未履行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引起讼争,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或不符合约定和相关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斯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至2014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2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夏斯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兼) 周华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