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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新野县房地产管理所与杨合英、杨青、鲁德瑞、史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房地产管理所,杨合英,杨青,鲁德瑞,史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35号原告新野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海超,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齐海涛,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被告杨合英,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被告杨青,女,36岁。被告鲁德瑞,男,48岁。被告史航,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杨合英、杨青、鲁德瑞、史航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房地产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新野县房地产管理所负担。审 判 长  张志胜审 判 员  袁 飒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