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22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郝建权,负责人。原告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3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7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XXX号XXX幢XXX室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经查,本案审理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均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材料。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2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依法冻结其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当时余额为0.13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Ο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