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庆春与青岛宇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946号原告杨庆春。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宇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西段农机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徐淑敏,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文峰,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东城工业园泰丰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风坡,经理。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59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金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