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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高艳军、胡玉珍与李凤芬、杨凤臣、赤峰嘉鑫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军,胡玉珍,李凤芬,杨凤臣,赤峰嘉鑫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322号原告高艳军,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新城区。原告胡玉珍,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高艳军。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信凤阁,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吕世伟,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芬,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杨凤臣,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赤峰嘉鑫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军、胡玉珍诉被告李凤芬、杨凤臣、赤峰嘉鑫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军、胡玉珍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军、胡玉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军、胡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15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