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商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严震与史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震,史春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128号原告严震,居民。被告史春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震与被告史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严震负担。审 判 员 朱凤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于海洲 来源: